林杰:
申请人泰和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吉仲裁字第386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林杰在收到本裁决书后15日内向申请人泰和铭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194.94元;
二、驳回申请人泰和铭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未按裁决指定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747元,申请人已经预交,由被申请人林杰负担,与上述给付内容同时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吉安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