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辉: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吉安市高铁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吉仲裁字第620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吉安市高铁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辉2024年1月8日和2024年5月1日签订的两份《吉安市高铁新区“五指峰”建筑群商业裙楼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申请人余辉于2026年6月30日前腾出位于吉安市吉州区玉带河水系以东、前进大道以西、广场南路以北高铁新区 “五指峰”建筑群商业裙楼二层A1-02-19至A1-02-25号商铺和A1地块一层A1-01-23至A1-01-25号商铺交付给申请人吉安市高铁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被申请人余辉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吉安市高铁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355626元(如被申请人提前腾房给申请人,则按提前的天数、租金相应核减相关费用);
四、被申请人余辉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吉安市高铁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91034.55元(如被申请人提前腾房给申请人,则按提前的天数、物业管理费标准相应核减相关费用);
五、被申请人余辉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吉安市高铁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3798.71元;
六、被申请人余辉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吉安市高铁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80元;
七、驳回申请人吉安市高铁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未按裁决指定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18479元,申请人已经预交,由被申请人余辉负担,与上述给付内容同时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吉安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