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安 仲 裁 委 员 会

JI'AN ARBITRATION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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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秘书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4-07-02 浏览数:

   吉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仲裁庭秘书(以下简称秘书)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提高秘书工作质量,保证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吉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仲裁庭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仲裁事业,具有勤奋刻苦的工作精神;

  (二)钻研仲裁业务,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

  (三)品行端正,具有清正廉洁的思想作风;

  (四)工作严谨,具有细致入微的工作作风;

  (五)工作主动,具有较好的协调组织能力;

  (六)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条  仲裁庭秘书的工作标准:

  (一)办理案件的各项事宜符合法律规定;

  (二)接待当事人要有问必答、答复准确、耐心细致、用语文明;

  (三)对承办案件的案情要熟记在心,随时掌握变化情况。

  (四)使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制作各类通知、决定的内容要详细、准确,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

  (五)制作的笔录要与口述一致,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文理通顺、段落分明;

  (六)对裁决(调解)书中的文首、文尾部分的内容及有关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要核对准确;对审定的裁决(调解)书要按照规范的格式、字体、纸张和装璜进行打印和装订;对仲裁裁决(调解)书的日期要认真校对;

  (七)接收、清点、保管的各类证据手续完备,完好无损;

  (八)整理、装订的卷宗材料齐全、顺序规范、装订牢固、整洁美观;

  (九)制作的笔录及填写的各类法律文书,一律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用钢笔书写。

  第四条  仲裁庭秘书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委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重领导,听从指挥,不挑拣案件、不擅作主张,严格坚持请示汇报制度;

  (三)遇有回避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四)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送礼,不准刁难要挟当事人;

  (五)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及仲裁庭发表对案件的评论或作出对案件实体裁决的承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代为履行仲裁庭的职责;

  (六)不得泄露承办案件的有关情况,不得携带卷宗到公共场所及住所,严格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七)工作时要着装整齐、仪表端正、态度谦和、举止文明。

  秘书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中止其履行职责并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仲裁庭秘书在受案阶段工作:

  (一)接受承办案件后,对仲裁员是否具有回避情形,而仲裁员本人或者当事人未提出回避请求或者申请的,要即时向秘书长报告情况并提出有关证据;

  (二)接受承办案件当日,对承办案件的原本卷宗进行检查和整理,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核对卷宗内容,如发现材料缺少应主动与当事人联系。对卷宗材料复制不清难以辩认的,要及时予以更换或对照原件补正;

  (三)接受承办案件2日内,与首席(独任)仲裁员、仲裁员联系,通知仲裁员及时阅卷。并将《告知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打印后送达当事人。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的,秘书应在开庭前7日(简易程序庭前5日)将《开庭通知书》打印送达当事人。

  对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审即裁的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即时送达相关材料。

  (四)仲裁庭就同一案件多次开庭的,每次开庭应在开庭前7日(简易程序庭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严禁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当事人。

  (五)双方当事人经商,达成提前开庭协议的,需及时转告首席(独任)仲裁员,确定开庭日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六)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开庭的,应当将当事人公开进行开庭审理的协议及时提交仲裁庭,并商双方当事人公开开庭的告示方法,经仲裁庭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申请人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经仲裁庭同意后,填写《撤回仲裁申请审批表》,报秘书长审批。

  (八)当事人于仲裁庭组成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如果请求仲裁庭制作调解(裁决)书,应当提示首席(独任)仲裁员于提交和解协议一周内制作调解(裁决)书。如果申请人在1个月内既不要求仲裁庭制作调解(裁决)书,又不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秘书应当立即制作终止审理的决定书,经仲裁庭同意,报秘书长审批后送达双方当事人。

  (九)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首次开庭结束的十日内提出。经仲裁庭同意,填写《变更仲裁申请审批表》,报秘书长审批,并向被申请人送达《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但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仲裁庭同意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由秘书填写《仲裁反请求案件受理审批表》,计算反请求仲裁费用。反请求申请人交纳仲裁费用后,报秘书长审批。并在五日内将《反请求仲裁答辩通知书》送达至反请求被申请人。

  (十)仲裁庭要求调查取证,秘书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与调查对象的联系,开具介绍信,准备交通工具并做好及现场记录、摄影、录音等准备。

  (十一)仲裁员、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时到庭又未向本委或仲裁庭说明情况的,秘书应当立即请示首席(独任)仲裁员作出是否更改开庭日期的决定。如决定推迟开庭日期,秘书应当立即制作更改开庭日期的说明材料及填写新的《开庭通知书》,送达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如果决定缺席审理,秘书应即向秘书长报告。

  第六条  仲裁庭秘书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开庭前一天或者提前半天打扫仲裁庭卫生,保证桌面、地面无灰尘、纸屑,桌椅摆放整齐;

  (二)开庭前一天做好卷宗资料、录音设备、笔墨、纸张等所需物品的准备;

  (三)仲裁庭座牌按首席仲裁员在中间、申请人选定或者为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在首席仲裁员右侧、被申请人选定或者为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在首席仲裁员左侧,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左侧,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右侧。如有证人、鉴定(评估)人、翻译到庭的,在仲裁员座位对端摆放座牌并就位。

  在仲裁庭明显位置放置“请勿吸烟”的标志。开庭前调试好灯光、空调。

  (四)秘书应当于仲裁员到达前10分钟做好庭前交流会的记录准备工作,迎侯仲裁员。仲裁员到齐后,告知首席(独任)仲裁员、仲裁员在《仲裁员声明》上签字,并宣布由首席仲裁员主持庭前交流会。

  (五)庭前交流会结束后,秘书应当于通知的开庭时间到达时,确认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到庭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出庭签到簿》上签字之后,起立宣布仲裁庭纪律:

  ⒈首席(独任)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庭审活动,仲裁参与人应当听从首席(独任)仲裁员的统一安排;

  ⒉仲裁参与人应当自觉维护仲裁庭的秩序,请勿喧哗、吵闹和随意进出仲裁庭;

  ⒊未经仲裁庭允许,请勿在开庭过程中录音、摄影和摄像;

  ⒋仲裁参与人的发言、陈述和辩论应当经首席(独任)仲裁员的允许,有序进行,请勿使用人身攻击性质的语言;

  ⒌开庭期间,请勿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污物;

  ⒍开庭期间,仲裁参与人应当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勿接听和拨打电话;

  ⒎仲裁参与人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庭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责令其退出仲裁庭。

  (六)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入座;

  (七)介绍仲裁庭组成人员并由仲裁员代表宣读《仲裁员声明书》;

  (八)请首席(独任)仲裁员主持开庭。

  第七条  仲裁庭秘书在庭审中的工作:

  (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在仲裁庭决定休庭后,应即向秘书长报告;

  (二)秘书发现首席(独任)仲裁员没有按商定的开庭审理提纲进行审理或者有遗漏的问题,可以以适当方式提示首席(独任)仲裁员,但不得以插话形式提示或代替首席(独任)仲裁员提问;

  (三)秘书不准与当事人辩论或发表自己的意见,需要说明情况时,须征得首席(独任)仲裁员同意;

  (四)仲裁员或者当事人出示的证据需要传看质证的,由秘书负责传递;出示的证据如需要借助影视设备播放的,由秘书负责操作。当事人要求在本委复制仲裁庭需要的证据材料的,由秘书负责复制。

  (五)秘书遇有当事人不遵守仲裁庭纪律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注意;对严重违反纪律,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提示仲裁庭宣布休庭。

  (六)开庭休息时,秘书应当引导仲裁员到休息室休息,保管好卷宗材料并提醒双方当事人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第八条  宣布休庭后,秘书应当先检查开庭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审核开庭笔录,并逐页在记录上签字,同时,组织所有到庭人员签字。对庭审笔录修改的部位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如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提出补正要求的,应当请示首席(独任)仲裁员同意,并予以补正。对仲裁庭不同意补正的,秘书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  仲裁庭认为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定、评估的,秘书应当按本委有关委托鉴定、评估机构的实施方法选定或者指定鉴定、评估机构,并与鉴定、评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对仲裁庭提出的于休庭期间由当事人限期提交有关证据的,由秘书负责按限定的期限督促当事人提交并接受证据材料。

  对仲裁庭确定的由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的,秘书应当提示首席(独任)仲裁员尽快作出调查取证安排并落实车辆、信函等相关事宜。

  休庭期间,接受或收集的证据,应当于收到证据之日起2日内送仲裁员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庭审活动终结,仲裁庭未及时评议的,应当提示首席(独任)仲裁员及时评议。

  第十二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应认真做好评议笔录,不准秘书对案件发表意见,不准授意仲裁员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准干扰和影响仲裁庭独立作出裁决。

  第十三条  秘书发现仲裁庭违反仲裁程序,应当及时提示首席(独任)仲裁员予以纠正。如未予纠正,秘书应即报告秘书长。对秘书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仲裁庭违反程序的作法,应当追究秘书责任。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在庭审期间提出财产或证据保全的,经仲裁庭同意,由秘书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秘书应当按《仲裁规则》规定的审限提示仲裁庭在审限内尽快结案。对不能在审限审结的,应当于到限7日前提示首席(独任)仲裁员向本委提交《延期审理报告》。

  秘书应提示仲裁庭在主任指定的延期审限内审结案件。

  第十六条  秘书应当于仲裁庭评议时或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案件标的额进行审核,对当事人增加的标的额或者仲裁庭增加审查的标的额部分,应当于送达裁决(调解)书之前追缴仲裁费用。

  第十七条  秘书应当提示首席(独任)仲裁员及时起草裁决(调解)书,并于评议结果作出后一周内将裁决(调解)书原稿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八条  秘书应当在收到裁决(调解)书原稿3日内,首先对裁决(调解)书中的各种称谓、数据计算、日期时间、引用的证据材料以及适用法律条文进行检查核对,并打印出稿送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征求意见,经仲裁庭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九条  裁决书经秘书长审批后,秘书制作裁决(调解)书,正本一式七份(独任仲裁庭)或者一式九份(3人仲裁庭)。送达双方当事人各2份,仲裁员各1份,存入卷宗1份,移送秘书处1份。

  第二十条  裁决(调解)书作出后,秘书发现裁决(调解)书有文字、计算错误或者有漏裁的申请事项,秘书应即向秘书长报告,经批准,立即与仲裁庭联系予以补正或者补充裁决。补正或者补充裁决以裁决书的形式作出。

  第二十一条  裁决后的工作。

  (一)裁决(调解)书作出后,秘书应当在2日内将裁决(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不能采用留置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二)裁决(调解)书下达后5日内,秘书应当按规定填写《仲裁员劳务费审批表》,并负责及时向仲裁员发送办案劳务费。

  (三)案件审结后,秘书应当于15日内将仲裁卷宗整理完毕,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