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精锐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精锐通实业有限公司、陈曦、李晓明、曹广田、张玉霞、陈勇、王建娅: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精锐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精锐通实业有限公司、陈曦、李晓明、曹广田、张玉霞、陈勇、王建娅,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未到庭参加仲裁,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吉仲裁字第516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西精锐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裁决后15日内偿还申请人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414745.85元、利息(含罚息)6979447.11元(利息已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此后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5%计至本金还清之日);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江西精锐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库存商品、设备和生产线(详见抵押物清单评估明细表)优先受偿;
(三)被申请人深圳市精锐通实业有限公司、陈曦、李晓明、曹广田、张玉霞、陈勇、王建娅对被申请人江西精锐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应偿还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101798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100元,合计111898元,申请人已经预交,由申请人负担9859元,被申请人负担102039元。被申请人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给付内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吉安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