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万小星与被申请人吉安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吉仲裁字第407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吉安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万小星支付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15日的房屋租金11250元;
二、被申请人吉安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万小星支付12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54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万小星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3772元,由申请人万小星负担592元,由被申请人吉安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80元(此款申请人已预缴,由被申请人在履行本案债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吉安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