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万小星与被申请人吉安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 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吉仲裁字第408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吉安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万小星退回装修费85800元;
二、被申请人吉安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万小星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未付装修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1%从2024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装修费付清之日为止);
三、驳回申请人万小星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6499元,由申请人万小星负担2344元,被申请人吉安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55元(此款申请人已预缴,由被申请人在履行本案债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吉安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