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财、张爱芬: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江西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家财、张爱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吉仲裁字第454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何家财、张爱芬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向申请人江西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物业费3895.48元及违约金194.77元。
如未按裁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720元,申请人已经预交,由申请人负担72元,被申请人负担648元;被申请人负担的仲裁费,与上述给付内容同时向申请人履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吉安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