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苏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省第九地质勘察规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苏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仲裁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吉仲裁字第434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西苏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江西省第九地质勘察规划有限公司偿付勘察费45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的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仲裁费3546 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江西省第九地质勘察规划有限公司负担1383元,被申请人江西苏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63元,与上述给付内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吉安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