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璟鸿装饰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吉安县盼盼木门与被申请人吉安璟鸿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未到庭参加仲裁,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吉仲裁字第607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吉安璟鸿装饰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后7日内向申请人吉安县盼盼木门店支付货款24275元。
如未按裁决指定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1511元,申请人已经预交,由被申请人负担,与上述给付内容同时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吉安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