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连: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吉安市合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志云、张秋连追偿权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吉仲裁字第625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张秋连在收到本裁决书后15日内向申请人吉安市合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42202.02元及其利息(利息以42202.02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张秋连在收到本裁决书后15日内赔偿申请人吉安市合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和保函费损失4500元;三、驳回申请人吉安市合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如未按裁决指定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费2228元,保全费442元,合计2670元,申请人已经预交,由被申请人张秋连负担,与上述给付内容同时执行。
吉安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