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琴: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江西永安交通设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兵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吉仲裁字第43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陈兵琴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给付申请人江西永安交通设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解协议》约定金额230000元,并从2025年2月1日起以年利率12.4%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
(二)被申请人陈兵琴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给付申请人江西永安交通设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600元。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84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98元、财产保全保险费400元,共计10547元,申请人已经预交,由被申请人负担,与上述给付内容同时向申请人履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吉安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0日